2022年巩固作风建设成果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监督举报方式的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监督举报方式的公告
作者:镇安县纪委来源:镇安县纪委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2-05-13 10:05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作风建设重要论述,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按照省市纪委安排部署,将在全县开展教育、医疗、社保、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性住房、营商环境等8个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现将监督举报方式公告如下。

一、牵头部门及监督单位监督举报方式

1.教育领域: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着力整治跨学区招生、择校热、高价生等违规违纪问题,以及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上学难、入托难等问题;巩固“双减”成果,着力解决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问题;聚焦社会关注,着力解决校园霸凌、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等问题;严肃查处在校教师有偿补课,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各类违反师德师风问题,严肃查处教育系统招考、调动、提拔、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违规问题。

县科教局监督举报电话:0914-5325871、0914-5322054

县纪委监委驻县科教局纪检监察组监督举报电话:0914-5322185

2.医疗领域: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过度检查,过度用药;部分医护人员为药品经销商推销药品或医用耗材收受回扣、红包等问题;着力整治民营医院违规执业、虚假宣传,部分基层诊所弄虚作假套取医保金等问题。

县卫健局监督举报电话:0914-5336143、0914-5322158

县纪委监委驻县卫健局纪检监察组监督举报电话:0914-5338264

3.社保领域: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着力解决社保基金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工作流程不规范、内控管理不健全等问题。

县人社局监督举报电话:0914-5325653、0914-5338585

县纪委监委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监督举报电话:0914-5337022

4.生态环保领域:着力解决大气质量改善难度加大,水污染防治新老矛盾交织,土壤污染治理成本过高的问题,持续深入整治秦岭“五乱”问题,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坚持系统思维深入谋划,积极稳妥推进“双碳”工作;督促责任主体抓好中央和省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水平。

县环境局监督举报电话:12369、0914-5322381)

纪委监委驻县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监督举报电话:0914-5325058、0914-5325118

5.安全生产领域: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建设工程、危险化学品、金属非金属矿山、燃气、消防、民爆等行业领域安全检查走马观花、蜻蜓点水、“一查了之”,安全执法不精准、宽松软、“一罚了之”的问题;重点纠治发生矿山事故后,对同类企业“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一刀切”简单粗暴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监督举报电话:0914-5339160

县纪委监委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监督举报电话:0914-5335329

6.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严厉打击制假售假、非法添加、虚假宣传、无证照生产经营、网络非法销售等违法行为,着力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认不清查不实、日常监管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安全监管,特别是大力整治餐饮服务主体卫生脏乱差等问题。

县市场监管局监督举报电话:0914-5325315、0914-5322751

县纪委监委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监督举报电话:0914-5335329

7.保障性住房领域:严肃查处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规审批、监管失责行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租房、廉租房、贫困户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违规享受,转租、转借,擅自变卖,改变用途等问题。

县住建局监督举报电话:0914-5322805

纪委监委驻县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监督举报电话:0914-5325058、0914-5325118

8.营商环境领域: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多次跑、跑多门”、“事难办”,审批内部环节不透明、申报材料繁琐、企业核名股权登记变更办理时间长,招投标“暗箱操作”、量身定制招标条件,企业生产条件配套难、水电气热网路基础设施不到位,落实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不到位、纳税服务与企业办税需求不对等,行政处罚不规范等问题。

县发改局监督举报电话:0914-5322003

纪委监委驻县发改局纪检监察组监督举报电话:0914-5323080

二、镇安县纪委监委监督举报方式

1.举报电话:0914—5326455

(受理时间:工作日8:00—12:00,14:00-17:30)

2.举报网址:镇安纪检监察网(网址:http://zhenan.qinfeng.gov.cn/index.htm

3.举报地址:镇安县前街108号县委8楼,县纪委监委信访(案管)室

中共镇安县纪委 镇安县监察委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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