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脱贫摘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作者:镇安县纪委监察委  来源: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8-04-03 00:00

第一条 为督促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确保政策落实、工作落实、责任落实,如期实现2018年整县脱贫摘帽,依据《镇安县脱贫攻坚“五个责任主体”责任清单》和问责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县脱贫摘帽攻坚关键时期失职失责,未按计划和要求落实工作或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关党组织、政府部门和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主体责任、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对象主要是:包抓镇村和分管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相关工作的县级领导;镇办党委、政府及其班子成员;县直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市驻镇单位及其班子成员。重点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四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通报、扣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值、工作约谈、提醒谈话、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在县级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工作调研、专项检查,全县脱贫攻坚工作督查和县纪委明查暗访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主体责任的镇办和部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一)贯彻党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不力,对全县脱贫摘帽决战时期形势任务认识不到位,行动不坚决,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未做到主动担责、亲历亲为、率先垂范,一切工作没有围绕脱贫攻坚开展的;

(二)制定的扶贫脱贫措施不符合工作实际、基层需要和上级政策要求,工作跑偏走样的;

(三)部门单位接到上级部门工作安排后,不请示报告或不如实请示报告,贻误工作时机或未经审核,擅自上报涉及扶贫工作信息数据,造成工作被动的;

(四)出现贫困人口错退、漏评或脱贫攻坚政策知晓率、群众满意度较低,影响户脱贫、村退出、县摘帽的;

(五)产业培育、群众增收、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577”脱贫退出重点任务月进度有欠账的;

(六)扶贫项目安排不科学、不精准,资金分配不合理,资金报账、拨付、兑付不规范、不及时的;

(七)扶贫工作台账档案规范化管理不到位,基础信息错漏、数据逻辑混乱,佐证资料缺失,更新不及时,未能如实反映扶贫工作实际情况或擅自更改、调整扶贫工作相关信息数据的;

(八)职责不清、责任不明,上下之间、行业之间、镇办与部门之间、“四支队伍”内部相互推脱、消极应付,延误工作时间的;

(九)包村、驻村及包户干部未按规定坚守一线,“走读”现象严重,入村搞应付、走过场等违反工作纪律的;

(十)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 依据通报结果,按下列方法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第一次受到通报批评的,由包镇或分管县级领导会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工作约谈,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扣0.2分;存在突出问题的,主要领导进行公开检讨。

(二)同项工作或相同问题第二次受到通报批评的,县委常委会对包镇包村或分管县级领导、责任单位班子成员进行集体警示谈话;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扣0.5分;存在突出问题的,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其他责任领导纪律处分,不胜任职务的进行调整。

(三)同项工作或相同问题第三次受到通报批评的,县委提请市委对涉及的包镇包村或分管县级领导启动问责;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扣1分,党政主要领导、其他责任领导予以免职或降职;存在突出问题、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其他责任领导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第七条 追究单位和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同时,需要追究驻村帮扶工作队员、包户干部、业务干部以及基层党组织、村委会成员等其他人员具体工作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原则,由其上级党组织或主管部门参照上条规定的方法处理。该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党组织和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八条 对情况特殊或有本办法第十一条加重情节的,如事实清楚、责任明晰,不需要开展问责调查的,县委直接作出问责决定;需要启动问责调查的,由县纪委监察委和县委组织部按职责分工,会同县扶贫局等单位开展调查核实,五日内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九条 需要追究省市驻镇单位及上级到镇包扶单位和干部责任的,由县委按照管理权限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 脱贫攻坚工作督查和明查暗访中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不全面、不及时,应上报而未上报,导致问题遗留被省、市发现通报的,参照本办法追究督查工作队长、检查组长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加重处理:

(一)上级要求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出现重大涉贫信访事件或负面舆情,影响恶劣的;

(三)管辖范围内的问题不认真解决,问题矛盾升级或连续发生扶贫领域违纪问题的;

(四)对上级检查、考核、验收重视不够,安排不周密,准备不充分,造成后果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失误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工作大胆推进出现偏差,符合容错纠错规定精神的;

(三)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并及时整改到位的。

第十三条 脱贫摘帽工作责任追究情况列入干部考核、考察的评价依据。受到组织处理的,取消当年年度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三年内不纳入各级后备干部选拔人选;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委负责解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县级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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