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确追责对象。责任追究的对象主要为:包抓镇村和分管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相关工作的县级领导;镇办党委、政府及其班子成员;县直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市驻镇单位及其班子成员。重点是主要领导干部。
细化问责情形。在县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工作调研、专项检查,全县脱贫攻坚工作督查和县纪委明查暗访中发现存在:贯彻党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不力,对全县脱贫摘帽决战时期形势任务认识不到位,行动不坚决;扶贫脱贫措施不符合工作实际,工作跑偏走样;不请示报告或不如实请示报告;出现贫困人口错登、漏评;重点任务月进度有欠账;扶贫项目安排不科学、不精准,资金分配不合理,资金报账、拨付、兑付不规范、不及时;扶贫工作台账档案规范化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相互推脱、消极应付;扶贫工作队“走读”现象严重,搞应付、走过场及其他需要追责等十种情形,以通报、扣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值、工作约谈、提醒谈话、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6种方式进行问责。
规范问责程序。在问责程序上分为两种,一般程序:依据县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工作调研、专项检查工作通报,脱贫攻坚工作督查通报和县纪委明查暗访通报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凡受到通报批评的镇办或部门单位,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扣除一定分值,涉及的党政领导按照一次工作约谈、公开检讨,二次集体警示谈话、轻处分或组织调整,三次免职或降职、重处分的方法处理;特殊程序:对情况特殊或有加重情节的,如事实清楚、责任明晰,不需要开展问责调查,县委直接作出问责决定;需要启动问责调查的,县纪委监察委或县委组织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五日内提出追责意见。
注重结果运用。将脱贫摘帽工作责任追究情况列入干部考核、考察的评价依据,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年度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提拔、三年内不纳入后备干部培养计划;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